·刘海波律师的工作要求是“尽职尽责,尽善尽美,讲求诚信”,他是您事业成功忠诚帮手。他会努力为您撑出一把结实、安全的法律之伞。
律师简介
  刘海波,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1993年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2000年任职于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讲师。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鞍山市青年联合会第九届、第十一届委员。2000年5月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2001年10月加盟鞍山市较有规模的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成为当时鞍山市各律师事务所中最年青的合伙人,现任鞍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鞍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海波律师曾于2002年10月,代表鞍山律师参加辽宁省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鞍山队获亚军,个人获最佳辩手称号。 刘海波律师注重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法律,各种宣讲出现在中央电视台、辽宁电视台、鞍山电视台,《钢都周报》、《鞍山日报》、《千山晚报》、《北方晨报》,鞍山人民广播电台等诸多媒体。 刘海波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2001年获团市委十大青年志愿者称号,2002年获司法系统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称号,2003年获抗击非典先进共产党员称号。2003年7月,该律师首倡成立全国第一家律师社会公益事业维权组织,任律师维权团团长。该团成功地处理了张峻先生雷锋摄影作品侵权案,在全国产生强烈反响。 刘海波律师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修养和学习。该律师认为,真正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该以法学知识为基础,社会交往能力和技巧只是辅助手段。前者为当事人赢得的利益是永久的,而完全依靠后者利益会只是暂时的。 刘海波律师以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工作目标,在执业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开拓进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律师2004年被评为司法局系“青年岗位能手”、“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2005年被评为司法局系统“2004年度十大标兵”,省司法厅“辽宁省先进律师”,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6年获得中共辽宁省委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2001-2005年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现进个人”,同年被鞍山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7年被评为“鞍山市十佳律师”,2008年度被鞍山市委、市政府授予第十三届“鞍山优秀青年”称号。
律师心语

   1、凡本网站未注明“稿件来源:转载、转贴、摘自”以外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刘海波律师网站所有,未经刘海波律师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转载、转贴、发表以及用于商业用途,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网站和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
   3、如本网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站联系。
   4、如需要咨询法律问题,请在法律咨询栏中点击“在线咨询”将咨询问题提出,刘海波律师将及时为您解答。
   5、本站法律咨询答复为刘海波个人观点,不作为诉讼的依据,具体情况请致电 2988184或面谈。

 

      
 
法律咨询
主题 劳动争议与民事赔偿  2008-8-21
我在沈阳华晨金杯工作,劳动合同,正式员工,08年3月7日,我在自己规定的岗位工作,有两个人越位违章作业,并寻衅滋事,在我的工位把我打了,警方认定,我为受害者,一人被《治安处罚法》处罚,一人证据不足免于处罚;企业以打架为由让我停职一个月,并另行分配;对我的名誉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请问像这样公安分局已经做出裁决、认定的事实,企业还有权惩罚一个受害者么?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像这样的大企业我该向谁求一个公道?如需要解决由此事引发的全部官司,一位律师需要多少费用?解决此事件所引发的全部问题,打官司竟需要哪些费用,大概总数需要多少?我是一个穷打工的,没有多少钱,如果哪位有正义感的律师能为我解决这个问题请与我联系:15840266572只要不让我倒搭钱,我就心满意足了!我宁可赔本赚吆喝!
答复 企业是根据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与是否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无关,律师费的问题请与当地经办律师协商。
主题 请教您2个问题  2008-7-22
刘律师你好,我想请教您几个问题,望您有时间给予答复,谢谢.1.未经过房主人的同意欺骗说是楼下的,8个人闯进住宅,还对其录像.我可以告他们擅闯民宅吗?他们应该怎么处罚够不够刑事,还有录像的那个人又不是警察,又不是律师,我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吧.现在那帮人天天打电话给我,去单位找我,和我要钱,让我把录像带买回去,我买回来后是不是可以告他敲诈勒索?我想告他擅闯民宅,敲诈勒索.可以吗?请刘律师在百忙中给予答复,谢谢,有必要的话我想请你代理打官司.2.他们来8个人是来找我朋友的,逼他写的离婚协议书,家产一分不要,让他净身出户.那上面有好几个人的手印还有证明人,都是他们一起来的人.这个协议书我是不是可以当我要告他们的证据,证明他们来过我家还写的协议书.
答复 非法侵犯他人住宅是一种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属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对于让你买回录像带的问题,看他们索要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属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索要的,如果是,那你可以去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由检察机关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审核批捕,这和律师业务无关。
主题 出租车肁车被雇佣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  2008-6-27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出租车车主雇佣司机开车,但被雇司机又找人替班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大队对事故作完了鉴定。所有赔偿都由被雇司机进行赔偿及车的修理费用等事情办理,事后,车主找被雇司机索要误工费及车的损害等费用(车主的车是新车),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被雇司机有义务赔偿吗,如需赔偿,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依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 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车主和被雇司机是雇佣关系,被雇司机的行为后果由车主承担,还有一个关系是被雇司机和替班司机的转代理关系,如果被雇司机找人替班的行为没有获得车主的同意,那被雇司机就需要对替班司机的选任和替班司机的肇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全国人大 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法制网 正义网 中国平安网 中国刑辨网 中国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鞍山市律师协会 中法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任彦成律师个人博客
版权所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 刘海波 律师
Copyright 2003-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四方信息倾情制作 您是第 位客人 辽ICP备05023405号